第二十二条

有效

轻批准保留暂不使用的军用旧机场,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和使用,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因作战或者训练需要时,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归还。

其他需要委托地方管理和保护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管理和保护。

委托管理和保护军事设施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职责、期限等。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