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目标责任制,并及时查处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途经本地的军用公路、铁路、通信设施、输油输水管道的保护纳入当地的治安联防和本单位保卫工作的范围。开展军民共建和军民联防的,应当将军事设施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