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护适用《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