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