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与国家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签订供用水合同。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向省财政部门缴纳基本水费,并按照年度实际供水量缴纳计量水费。南水北调水费征缴纳入财政管理,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