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会同受水区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南水北调干线工程运行单位编制本省南水北调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