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本省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水量分配指标,编制本省南水北调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家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