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三章 水量调度第二十二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本省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水量分配指标,编制本省南水北调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家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