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