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