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