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