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九条已废止对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经治理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转产或搬迁。转产或搬迁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规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