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孝妇河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孝妇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对保护孝妇河水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