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对向孝妇河流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征收排污费,并逐步实行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总量征收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用于防治污染。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