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向孝妇河流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征收排污费,并逐步实行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总量征收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用于防治污染。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