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凡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运行或拆除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应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