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三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设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