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