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