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节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已修改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