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按照规划审查:

(一)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临时摆设摊点;

(三)设置店面招牌等户外广告;

(四)安装太阳能、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排气扇(管)等;

(五)影视摄制、大型群众性活动;

(六)经营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七)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八)销售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