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按照规划审查:(一)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二)临时摆设摊点;(三)设置店面招牌等户外广告;(四)安装太阳能、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排气扇(管)等;(五)影视摄制、大型群众性活动;(六)经营车辆修理、清洗业务;(七)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八)销售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