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