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三)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加工、经营、运销矿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四)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调解处理探矿权和采矿权属纠纷;

(六)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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