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路政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