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不得在居住地以外的城镇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他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