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