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尚未售出的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代交。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