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禁鸣区内鸣喇叭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