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