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第七条有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二)有符合规定并与其维修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厂房和停车场地;(三)有与其维修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合格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四)有与其从事维修活动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