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机动车辆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和尾气专项治理后,检测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每车次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