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机动车辆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和尾气专项治理后,检测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每车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