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进行维修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