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进行维修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