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机动车托修、承修双方因维修质量或者履行维修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