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无偿返修。质量保证范围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