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机动车维修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站(点)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