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制作、悬挂与其经许可的维修类别、范围不符的匾额、标示牌,不得制作、发布与其经许可的维修类别、范围不符的广告、宣传资料。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