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市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在审批时,应组织市场建设、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建设、公安、卫生、市政、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