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时,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打击报复、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