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控股企业)以及港、澳、台商和外商独资或控股的企业。

本条例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