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其合法经营场地及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非公有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拆除其合法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时,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和补偿。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