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已废止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经营出口创汇产品,开展外贸业务。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在经营进出口业务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项手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