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有关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