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精神疾病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的;(二)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的;(三)监护人未履行责任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