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本市建立社区与家庭相结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的精神疾病康复管理体系。

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规划和建设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倡导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性精神康复机构的建设,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近康复场所,为困难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经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