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精神卫生健康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教学工作计划,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教师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并为教师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