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七条已废止合作区鼓励兴办下列项目:(一)出口加工业;(二)高新技术产业;(三)国内产品可替代进口产品的产业;(四)能源、交通和第三产业;(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的技术先进和新兴的工业;(六)当地资源急需开发的项目。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