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核实无偿献血者身份、献血量等免费临床用血必要信息的查询服务。

临床用血费用由医疗机构与采供血机构定期结算。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