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全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