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资格终止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拒不移交其所使用、保管的文书、财务、印章等档案、资料,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