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个人行为造成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