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本市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